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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水务局关于印发《双柏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sbxswj -/2022-0830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局属各股室,站:

《双柏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柏县水务局

                                                                    2022年8月30日

双柏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着力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我局各股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如下:

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水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根据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栽决、其他权力等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监督股室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流程。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等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本县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梳理《水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股室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水行政执法承办的股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股负责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专人负责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各股室公示信息的审核、审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有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股室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各股室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实现水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各股室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二)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时,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队员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水行政执法各股室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各股室要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水行政执法各股室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强制、征收案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定期对各股室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水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痕迹资料。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双柏县水务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一)各股室立案后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处理决定送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审核意见后,由各股室提交局党委会议进行审定。

第七条各股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执法股室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适用法律不准确和处罚裁量不当等情形的,作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所涉股室对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后,由所涉股室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主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所涉股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所涉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行政执法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忠于职守执法为民

忠诚水利,爱岗敬业;崇尚法律,业务精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二条严格执法勇于担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枉不纵,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第三条规范执法程序严谨

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书规范,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得当,执行到位。

第四条公正执法惩教结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第五条文明执法高效利民

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态度公允、以理服人;着装整齐、标识统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简单粗暴;遵守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廉洁自律纪律严明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侵害执法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乱处罚、乱收费;严禁吃、拿、卡、要;严禁酒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维护水行政执法队伍和水利行业良好形象。

五、双柏县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巡查,是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执法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和次数由各股室确定。

第四条执法巡查实行分片负责。

各股室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各乡镇农村水利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各股室、各乡镇农村水利服务中心执法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行为;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及在库区内围垦的行为;

(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

(七)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股室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制定年度执法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执法巡查工作方案。

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查时间、次数、路线、方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

第七条执行执法巡查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

第八条执法巡查人员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经查实,属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建立执法巡查报告制度。执法巡查人员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巡查报告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

各股室、各乡镇农村水利服务中心每半年向政策法规股上报巡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的;

(二)在巡查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六、水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股室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三条各股室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负责办案的水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负责办案的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有权申请负责办案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机构巡查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来的水事违法案件,对属于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外,应当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

对非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各股室应当派2名以上的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认真审查、核实。

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八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理)依据和处罚(理)意见等制作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水行政执法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罚(理)决定是否适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各股室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法律文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且逾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各股室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或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直接组织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二)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十四条案件执行后应当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法律文书及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损毁、伪造。

第十六条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0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案件受理表(复印件)、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结案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依法行政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双柏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依法行政的各股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二条 约谈由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或授权相关领导约谈:

(一)未按股室职能职责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的;

(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股室未按县水务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问题的。

第五条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约谈申请,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约谈。

第六条 被约谈股室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由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股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股室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股室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股室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股室应当按照会议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条 被约谈股室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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